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M-114-聲保-41-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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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翊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翊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翊妡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7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1號),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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