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M-114-聲保-42-202503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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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安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安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安中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 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