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ULDM-114-聲保-43-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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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慈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慈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