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ULDM-114-聲保-43-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慈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慈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分別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79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