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ULDM-114-聲保-44-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奕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奕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奕葦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1年1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4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