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ULDM-114-聲保-45-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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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謀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