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M-114-聲保-56-20250318-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孟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孟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孟芳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4月,並移付執行,茲 查受刑人奉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30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