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M-114-聲-11-20250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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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婉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緝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3046號判決駁回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刑確定;再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定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受刑人民國114年1月7日簽名捺印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第57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14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當初犯行後悔不已,家中有3名未滿12歲之子女,希望可從輕量刑,早日返家陪伴子女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再考量受刑人前科情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各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等情,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8年4月28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8年5月19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8年5月1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7年12月3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7年12月7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7年12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7年12月18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8年1月3日)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7年12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7年11月至108年5月間(108年5月29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80、1481、1482、14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46號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撤回上訴) 112年度訴字第94號 (撤回上訴)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466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32號。 ⒊附表編號1至10,經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67號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14日前某時至110年10月15日 110年10月29日前某時至110年11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6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331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789號。 ⒊附表編號13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331號。 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789號。 ⒊附表編號13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