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ULDM-114-聲-114-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玄均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執字第3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玄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玄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15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2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家中有高齡祖母要照顧、父親過世剩下母親、我又是獨生子等,希望可以服勞動役,方便照顧家人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亦非本件聲請範圍。此外,因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本案定刑裁定確定後受刑人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此屬檢察官之裁量權限,檢察官是否准許、若否准受刑人得否聲明異議,均屬另外問題,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朱玄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不含罰金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7日15時5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 (聲請書誤載為113年3月1日) 112年4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毒偵字第222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緝字第1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13日 113年8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127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號 (撤回上訴)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⒈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歸緝字第137號。 ⒉已執畢。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322號。 ⒉另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非本案定刑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