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ULDM-114-聲-12-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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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艾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3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艾齡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艾齡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就附表編號9至10徒刑部分及附表編號1至10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表示不請求合併定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不在本件聲請範圍),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罪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㈡本院考量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2,000元確定,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更定應執行刑,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32,000元+10,000元+10,000元=52,000元)。在此前提下,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共同犯一般洗錢犯行,罪質相同,且均發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至同年7月1日短短20日間,次數頻繁、密集,各犯行之時間間隔非長,又均係聽從真實身分不詳、自稱「陳家樂」之指示進行提款、交付提領款項之行為,犯罪手法一致,故認其本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再衡以受刑人於各罪司法追訴程序均坦認犯行,並無推諉卸責之情形,以及其於各次犯行所造成各被害人之損失之金額、人數等犯罪結果、其過去前科素行等節,末參以受刑人於上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陳述意見表中,均無意見表達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同時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業經執行之日數部分,則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張艾齡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667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32,000元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03號(執行中) 編號 4 5 6 罪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32,000元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03號(執行中) 編號 7 8 9 罪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共同犯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0,000元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2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6月12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編號1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32,000元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0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603號(執行中)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共同犯一般洗錢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0,000元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0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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