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ULDM-114-聲-120-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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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董曉昀 年籍詳卷 被 告 魏翊桀 年籍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8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0號詐欺等案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5萬元( 本院113年度保管檢字第59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准予發還董 曉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00號詐欺案件中,被告 魏翊桀經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係由聲請人即告訴人董曉昀(下稱聲請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049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載之時、地交付予被告,故請求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扣押之贓物,依第142條第1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318條第1項亦有明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該條立法理由六以:「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至是否有潛在被害人則非所問。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已明揭優先保障被害人之原則。是如犯罪所得之贓物扣案,而被害人明確,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時,自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第318條第1項規定,不待請求即行發還被害人,不生宣告沒收扣案贓物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4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8194、9079號提起公訴,再以113年度偵字第11049號追加起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00號(下稱前案)及114年度訴字第28號(下稱本案)審理中等情,有前案起訴書及本案追加起訴書、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之現金35萬元,乃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6日,遭「All anLin」等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詐後,依指示於同年月29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星巴克旗山門市後方停車場交款現金35萬元予被告,經被告收款後,被告並攜帶該款項前往前案之面交地點,欲與前案之告訴人董梅花再行面交款項時,隨經與告訴人董梅花配合之員警當場逮捕,並於被告身上扣得現金35萬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及聲請狀中時陳明在卷(偵11049號卷第19至21、23至26頁),亦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肯認(本院訴字第40號卷第36頁),並有被告工作機內通訊軟體TELEGRAM群組之成員名單、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079號卷第135至149頁)、被告與暱稱「Jason」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079號卷第153至195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偵9079號卷第79至85頁、第95頁)、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偵9079號卷第87至93頁)在卷可佐。而觀之上開對話紀錄截圖1份可知,被告於113年8月29日16時許,確有前往高雄市○○區○○路000號星巴克旗山門市與一名女性面交35萬元之現金後,才又前往雲林縣斗六市與前案之告訴人董梅花面交現金,因而於同日經員警逮捕後,自其身上扣得35萬元之現金,是該扣案現金之被害人明確,確為聲請人所交付之原物,而不生混同之問題,並為扣案之贓物,復無第三人就上開扣案現金主張權利。復經徵詢被告、檢察官之意見亦均表示:對於聲請人聲請發還沒有意見等語,有本院準備被程序筆錄、本院113年3月2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訴字第40號卷第36頁、本院聲字卷第25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案現金3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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