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日期

2025-02-17

案號

ULDM-114-聲-123-20250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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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沈銘傑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4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沈銘傑因民國110年犯妨害公務罪, 聲請核發本院視訊開庭錄音,費用由聲請人保管金扣除,聲請內容為法官與警員通話之文字(錄音內容)翻成文字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前述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法院始予許可(可參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47號裁定意旨)。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稱聲請人110年因妨害公務案件接受本院審 理、視訊開庭等語,經本院查詢聲請人前案紀錄得知,聲請人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由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判處聲請人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而該案曾於110年9月6日行訊問程序,並為遠距視訊開庭,筆錄中記載當庭撥打電話給警員詢問若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6月有無意見,警員表示沒有意見等語,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與聲請意旨所述相符,可認聲請意旨係欲聲請交付該次訊問程序之法庭錄音。 四、惟查,上開案件於110年10月28日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查 詢聲請人前案紀錄無誤,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3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限,且無從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意旨請求本院將上開法庭錄音內容(當庭與員警通話部分)繕打成文字部分,並無法律上之依據,自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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