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M-114-聲-143-20250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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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徐素蘭 洪珮芬 洪珮棋 洪瑋澤 洪偉凱 被 告 李祐瑜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10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徐素蘭、洪珮芬、洪珮棋、洪瑋澤、洪偉凱參與本案 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祐瑜被訴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 徐素蘭、洪珮芬、洪珮棋、洪瑋澤、洪偉凱為被害人洪清田之配偶或子女,為了解訴訟程序經過及卷證內容,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於本院審理中,被害人洪清田乃係本件被告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罪之被害人,上開聲請人則分別係被害人之配偶或子女等情,有聲請人等人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佐。又聲請人具狀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其等均表示無意見等語,亦有刑事聲請訴訟參與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再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認上開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劉彥君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