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M-114-聲-150-202503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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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一 (現於法務部○○○○○○○○○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8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8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已如前述,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及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附表編號3至8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之各罪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雖表示:我還有同一年度案件在審理中,等全部案件開完庭再一起合併等語(本院卷第77頁),惟檢察官提起本件聲請,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本院自應依法定應執行刑,倘受刑人後續尚有其餘案件判決確定,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可再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依法辦理,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附表:受刑人黃金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2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1月底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9、32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 決 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確 定 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7月12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860號。 2.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21號、113年度執更字第3808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244號。 2.附表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6年 犯罪日期 113年1月21日 113年1月28日 113年1月3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9、3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9、3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9、32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 決 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確 定 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13年2月2日 112年6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39、32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4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判 決 日 113年11月26日 113年12月13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 確 定 日 113年12月25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