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4
案號
ULDM-114-聲-174-202503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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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如 具 保 人 陳坤成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2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坤成因受刑人林育如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78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述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繳納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8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16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上開案件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後,經該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於上開時間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屆時未到即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庭,嗣經該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囑警拘提受刑人於114年1月10日到案執行,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囑警拘提受刑人於114年1月21日到案執行,仍拘提無著等情,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函文、拘票、拘提報告書、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文、拘票、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查,復查無受刑人目前在監在押,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又經本院電詢具保人之意見,其稱:我會嘗試與受刑人聯繫,之後再陳報法院等語,惟具保人未再聯繫本院且亦聯繫無著(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依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