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聲-180-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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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張浡紳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 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19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 正本,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所載「竊盜」案件,均應更正為「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中所載「竊盜」 案件,乃製作裁判時所誤寫,應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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