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M-114-聲-20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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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案件,經原判決即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其中被告所犯附表編號2至4所處之刑,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為加重強盜罪,附表編號2至4所犯為加重竊盜罪,均係侵害他人財產權,且受刑人在同一日內先後持兇器竊取多部機車得手,再騎乘竊得機車前往超商持刀強盜財物,可見其所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他人財產,及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冠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器強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9日4時32分許 113年5月9日1時51分許 113年5月9日2時43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7日 113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1號。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5月9日2時53分許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雲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12、5793、5904、59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1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⒈雲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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