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聲-27-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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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宗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本院以113年簡字第227號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前揭刑事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刑係以單一判決所宣告,並非有數裁判之情形,不符刑法第53條所定之要件,是聲請意旨稱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一節,難認有據。  ㈡又本院113年簡字第227號判決已說明,就受刑人如聲請書附 表所示之罪不定執行刑之理由,係考量受刑人尚有其他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偵查中或業經起訴,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與他案可能有得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爰不予併定其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應執行刑,以保障被告之權益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應保障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提升刑罰可預期性,減少不必要重複裁判,並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並因其另犯相關案件,由他院審結,應俟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此亦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號判決採認;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科刑處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痛苦之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成效果,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因而定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關連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合實質平等原則、罰責相當之要求,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則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應受上開判決理由及最高法院裁定之拘束,應待其另案相關案件確定後再一併聲請定執行刑。  ㈢審酌受刑人目前就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期尚未開始執行 ,且受刑人除聲請書附表所示之案件外,另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朴簡字第507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及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現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考量前揭案件起訴時間均在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13年11月22日前,顯見另案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所示判決確定日之前。況經本院調閱本件執行卷宗核閱,未見檢察官曾調查過受刑人是否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外受刑人尚有涉及其他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偵查中,是受刑人在聲請書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期期滿前,應可能有他案合於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而需經檢察官再聲請定應執行刑。  ㈣據上,本件並非有「數裁判」之情形,而不合於刑法第53條 所定要件,且若本院先就附表所示案件為定刑,日後另有確定裁判加入時,後案可能考量本案已定刑度,復僅選擇加計刑期遞增刑度,而不考量重定刑期,選擇酌定低於本院所定刑度,如此恐有影響後案定刑之裁量空間,且造成不利受刑人之情形。本院認本件既不符合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法定要件,且無立時定刑之急迫性,定刑對受刑人亦恐有不利之虞,故檢察官聲請就聲請書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竊盜罪 共同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11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41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0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號 113年度簡字第22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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