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M-114-聲-55-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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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志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號「備註」欄,均應更正為 如本裁定附表「更正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理由欄,就受刑人董志中所犯如本件原 裁定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並未記載、說明業已執行完畢,惟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號之「備註」欄,卻載有「(已執畢)」之文字,該等文字顯屬誤載,然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本院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原記載 更正記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33號(已執畢)。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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