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ULDM-114-聲-68-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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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字第3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文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有所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末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是屬得易科罰金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者,原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即已合定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附表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該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受刑人已知錯,希望考量受刑人自白犯罪之犯後態度,所犯罪刑對於社會治安確有不當之處,但也非罪不可恕,受刑人家中僅有1個姐姐和1個2歲多的孩子,受刑人也還有另案要執行,非常害怕沒有機會可以陪伴到他們,希望可以從輕定刑,讓刑度在有期徒刑2年內,讓受刑人早日重返社會工作賺錢,受刑人服刑期間會學習技能,出監後絕對不會再犯等語,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刑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受刑人雖請求本案定刑在有期徒刑2年內等語,惟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分別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5月、2年2月,是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於有期徒刑2年2月至有期徒刑2年7月之範圍間定刑,受刑人此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本院自難參照,一併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家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月3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毒偵字第108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706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3年9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港簡字第207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 確定日 111年12月27日 113年10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12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3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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