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ULDM-114-聲-75-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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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清根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 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 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付與 卷證影本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6點亦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再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侵訴 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駁回上訴,該案件尚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為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之當事人,又聲請人係為準備聲請再審之訴訟救濟需要,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且於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13年8月22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至聲請人同時聲請交付上開審判期日之法庭錄影影像,惟法庭活動僅有錄音並無錄影,是無影像可以提供,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郭玉聲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附件: 「刑事被告(再審聲請(權)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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