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ULDM-114-聲-80-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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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執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42號簡易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2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14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14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未表示希望法院就何種項目為考量等情,有受刑人陳述意見調查表1份在卷可認(見本院卷第67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於定應執行刑時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3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4日 109年10月4日 109年8月2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18日 109年9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5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26日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14日 109年6月16日 109年11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判 決 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6月18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訴字第81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確 定 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7月17日 113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924號。 2.附表編號1至11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4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傷害罪 傷害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7日 109年11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緝字第58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判 決 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號 確 定 日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5號。 2.附表編號13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1.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45號。 2.附表編號13至1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