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M-114-聲-90-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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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一(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其目的在將各罪及其宣告刑合併 斟酌,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透過重新裁量之刑罰填補受到侵害之社會規範秩序,而非絕對執行累計宣告刑,以免處罰過苛,俾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關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是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固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徒刑確定在案,然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其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其以書面為以下意見「我後面還有案情,希望案情全部判完再一起合刑」,有本院案件詢問單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1頁)。受刑人既已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表達反對之意見,則因受刑人尚有未經判決確定之罪,如本院貿然就附表單獨定其應執行刑,恐將對受刑人之權益受到影響。 四、而受刑人因另涉販賣毒品案件,現由本院以114年度原訴字 第1號案件審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件檢察官之聲請形式上固符合法定要件,然於另案判決確定後,檢察官勢必又須就該案與本件再次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是關於本案各罪之定刑,尚不具急迫性,參以受刑人於本院亦表示請求待其他案件判決確定後再與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為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且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發生,並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應待其他案件確定後一併定應執行刑,從而,本件聲請形式上雖合於法定要件,然本院認尚無就聲請書所示之罪先予定刑之必要,本件聲請爰不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07月22日 112年12月7日 113年1月底某日 113年1月21日 113年1月28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1153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34號 113年度偵字第30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11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2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3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7月12日 113年12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1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5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72號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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