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M-114-訴-23-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意芹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意芹之羈押應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意芹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 ,認被告有逃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處分被告應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本院同意,自114年3月10日(刑期起算日期)起借提被告入監執行該案刑期,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6日雲檢智嚴114執助181字第11490061500號函、114年3月11日雲檢智嚴114執助181字第1149007491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在監,已無逃亡、反覆實施加重詐欺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14年3月10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廖宏偉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