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M-114-金訴-18-202501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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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湘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053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湘敏與案外人顏子峻(由檢察官 另行偵辦)各自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案外人顏子峻於民國111年9月至10月間某日,引介案外人即詐欺集團收簿手林東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與被告相互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elegram)聯繫,約定以每帳戶每月可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對價,由被告前往位於雲林縣之某一統一超商,以店到店方式寄送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至案外人顏子峻位於高雄市居處附近之某一統一超商,再由案外人顏子峻在高雄市區某處路邊轉交案外人林東暉,被告另以Telegram傳送本案第一帳戶、華南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案外人林東暉,復依案外人林東暉之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嗣案外人林東暉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揭帳戶內,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出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同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1號裁判要旨)。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係以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由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367號(下稱前案)審理中,而認本案與前案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乃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113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17日判決,此有前案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筆錄、113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而本案係於114年1月8日始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8日雲檢亮大113偵續79字第1149000594號函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時,前案業已辯論終結,依前揭說明,本案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第一層)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帳戶 (第二層) 卷證出處 1 告訴人 黃碧君 假投資LINE群組 ①112年2月9日9時51分許 ②112年2月8日11時48分許 ①140萬元 ②16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3年度偵字第3773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2 告訴人 蕭道元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8日12時57分許 5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5768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3 告訴人 陳彥平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10日15時38分許 5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8167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4 告訴人 李志祥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7日16時23分許 2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660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5 告訴人 雷羅秀英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9日13時17分許 102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2年度偵字第762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6 告訴人 王韋茵 假投資LINE群組 ①111年10月27日12時49分許 ②111年10月27日16時20分許 ①16萬元 ②2萬元 余立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 ①111年10月27日13時13分 ②111年10月27日15時18分 ③111年10月27日16時26分 ①26萬元 ②100元 ③1萬9800元 本案華南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5855號、113年度偵續字第79號 7 被害人 王明琴 假投資LINE群組 112年2月10日11時45分許 90萬元 本案第一帳戶 無 113年度偵字第70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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