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ULDM-114-附民-153-202503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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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號 附民原告 彭敏華 附民被告 陳梅華 上列被告陳梅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3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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