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ULDM-114-附民-18-202502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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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李偉誠 被 告 林盈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以言詞明確表示:若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我也要聲請移送民事庭等語,合於上開移送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