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ULDM-114-附民-60-2025020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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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鄧美榛 被 告 陳正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鄧美榛起訴主張:被告陳正興應與被告蔡子涵連帶賠償 ,且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陳正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亦有規定。 四、查:原告對被告陳正興之起訴時間,是在被告陳正興部分第 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民國114年1月14日)後之114年2月7日,有收案章戳可查,依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陳正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鄭苡宣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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