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0-亡-19-20241015-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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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吳柔慧 相 對 人 吳添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中,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三 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九 月二十五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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