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04
案號
ULDV-110-訴-604-2025020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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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洪議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財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附件所示文件資料,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被告蘇連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 國113年10月8日死亡,原告有補正被告蘇連助之繼承相關資料,以確定全體共有人之必要爰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蘇連助除戶資料、全部順位繼承人最新戶謄(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等資料,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併同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於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176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如原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另請原告補正提出虎尾鎮大庄段109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黃 雅歆、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劉育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及公司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以利本院告知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件:蘇連助除戶資料、全部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等資料,如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併同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於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176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