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ULDV-111-訴-599-20250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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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9號 上 訴 人 魏貴美 洪瑞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警察局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 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魏貴美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2,054元、 上訴人魏貴美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231,626元,則上訴人魏貴 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洪瑞惠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98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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