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6
案號
ULDV-112-家繼簡-26-20250106-4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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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 原 告 李榮嵐 代 理 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李沛翊 李春敏 李淑娟 李淑貞 李淑美 李國翔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8頁附表二編號6四女之姓名「李春敏」之記 載,均應更正為「李淑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