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2-簡上-61-202410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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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林德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德福(下稱姓名)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林威杉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北港簡易庭於 民國112年6月15日判決林德福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林德福對於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林德福上訴部分(即請求就通 行道路鋪設柏油或水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82,090元【計算式:278㎡×655元(公告土地現值)=182,09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林德福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