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2-訴-166-20241025-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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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王元亨 黃陳草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富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21, 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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