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4

案號

ULDV-112-訴-200-20250304-4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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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黃淑君 許杰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柯武正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28,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7,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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