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2-訴-339-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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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原 告 許甄 訴訟代理人 楊銷樺律師 被 告 許通顯 許粹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十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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