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3-18
案號
ULDV-112-訴-339-20250318-5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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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許通顯 許粹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甄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9號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1,476,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