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2-03
案號
ULDV-112-訴-351-20241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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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陳世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霖、李江月西間,因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35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