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2-訴-498-20241025-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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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林綉花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8,42 9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112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審判決敗訴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4,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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