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1-22

案號

ULDV-112-訴-563-20250122-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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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雪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張秀霞、李中華、鄭文泉 、鄭永哲、陳明志、陳世典、陳明宏、陳勝男、余盈興、余秋範 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10日本院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2,845,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 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 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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