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ULDV-112-重訴-34-2024111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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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黃寬碩即王禎翊 訴訟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複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林英雄 林瑋聯 許林麗月 訴訟代理人 陳智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英雄、林瑋聯、許林麗月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 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黃寬碩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