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3
案號
ULDV-113-事聲-17-20241223-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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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林坤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佳妮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抗告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異議駁回之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與前揭法定程式不符。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