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0-01

案號

ULDV-113-亡-9-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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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立夫 代 理 人 何雨軒 相 對 人 林鳳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鳳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號,於 民國73年間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 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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