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0-15
案號
ULDV-113-全-29-20241015-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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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姚凱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姿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933,709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 度乙類第1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為讓與,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 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26條笫1項、第2項、第533條前段亦有明文。另擔保金額係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額定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安晴維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安晴公 司)於民國113年3月28日邀同第三人吳子晴、陳建安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保證書及約定書,同意於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內對安晴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安晴公司於111年4月27日、113年3月28日各借款①2,000,000元、②3,000,000元,合計5,000,000元,不料安晴公司負責人所經營之關係企業第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聯徵查詢紀錄顯示有大額退票未清償,另位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均遭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查封,顯示安晴公司已陷入財務窘境。安晴公司又未依約繳款,截至目前為止尚欠本金3,328,1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6條第10款約定立約人之負責人、或立約人依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指關係企業,於聲請人或其他金融機構有前條第㈠款至第㈤款及條第㈣款情形之一,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已寄發催告函通知安晴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卻未獲置理,而吳子晴、陳建安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陳建安卻於113年8月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予相對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建安與相對人間之贈與行為,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其等間之無償行為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故為保全聲請人前開請求,恐因請求標的物之現狀有所變更,致聲請人將來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准予就相對人系爭不動產予以假處分,聲請人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明細附表、保證書 、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為證,可認聲請人就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已有相當之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自應認與首揭規定相符,其聲請假處分,洵屬有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受假處分後,其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可能受到之損害,相當於債務人就該標的物無法及時取得變價所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損失,而系爭房地之價值約為3,112,364元【計算式:(440.43㎡13,043元1/2)+240,100元=3,112,3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參酌債權人所主張未清償本金金額已逾1,500,000元,得上訴第三審法院,及司法院113年4月24日修正發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2年、2年6月、1年6月,本件訴訟之審理時間共計6年,依上開標準,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債務人可能受到損害之金額約為933,709元(計算式:3,112,364元5%6年=933,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爰酌定本件擔保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大埤鄉 南和 367 440.43 2分之1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各 層 合 計 2 109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0號 騎樓、停車空間、補習班;鋼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一層:74.93 騎樓:14.16 89.09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