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ULDV-113-勞簡-8-20241206-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楊貞倪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和峰即私立尖端數位學苑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8,48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具狀變更本件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99,230元,及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撥196,020元至原告於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開設之勞工退休金帳戶。該經核上開變更後訴訟標的價額為595,250元(計算式:399,230元+196,020元=595,250元),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0,000元,上開聲明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兩造復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魏輝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