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原訴-1-20241107-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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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葉健祿 被 告 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當日適逢康芮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113年11月8日下午2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