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2

案號

ULDV-113-司促-3652-202410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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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廖坤標即弘泰汽車材料行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欣訊捷實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於113年9月27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本人,而自支付命令正本送達異議人翌日起算20日,末日即為113年10月17日,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0月18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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