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6

案號

ULDV-113-司促-5257-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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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25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啓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 國113年8月30日、113年9月24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更正相對人姓名及釋明聲請人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僅2年動情形,該通知分別已於113年9月4日、113年9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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