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ULDV-113-司促-5814-20250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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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14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黃鴻明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 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3年10月3日送達正本予異議人;異議人至113年12月30日始具狀聲明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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