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司促-6332-202410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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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32號 債 權 人 林文忠 債 務 人 林壹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0,400元,及自附 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㈠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7日內。㈡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15日內。㈢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32條亦有明定。㈡債權人依據本於附表一所示支票聲請債務人即支票背書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提示附表一所示支票之日期,均逾前揭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有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則依上開票據法規定,債權人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債務人已喪失追索權,是債權人就上開支票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部分,於法尚欠所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票號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富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AT0000000 112年2月16日 113年2月1日 800,000元 2 富一科技有限公司 AT0000000 112年2月28日 113年2月1日 1,210,000元 3 富士山科技有限公司 AT0000000 112年3月20日 113年2月1日 1,250,000元 4 富一科技有限公司 AT0000000 112年5月8日 113年2月1日 900,000元 5 富一科技有限公司 AT0000000 112年6月7日 113年2月1日 500,000元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票號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1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4月20日 113年4月22日 35,600元 2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35,600元 3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20,000元 4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5月20日 113年5月20日 35,600元 5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35,600元 6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6月9日 113年6月11日 20,000元 7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20日 35,600元 8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1日 35,600元 9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20,000元 10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7月20日 113年7月22日 35,600元 11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35,600元 12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8月9日 113年8月9日 20,000元 13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35,600元 14 林壹楓 AM0000000 113年9月9日 113年9月9日 20,000元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