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1

案號

ULDV-113-司促-6350-202410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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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劉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03元,暨自民國1 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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